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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
 
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会鉴定。
 
(二)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结论要送达劳动者及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服初次鉴定结论,可向上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切记,不能提起诉讼)。
 
因为这是技术鉴定而非行政认定,只能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电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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