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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
 
 
 
2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
 
 
 
30.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
 
 
 
31.符合前述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前述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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