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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36.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3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
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
((2018)川民申3587号)
 
 
 
38.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
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39.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
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013)常民一终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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